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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食品: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3 17:52:05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五)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六)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十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收购、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年报、半年报、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内幕信息,应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的同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表》(附件二)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于三个交易日内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并及时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表》(附件二)。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以上。公司同时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四)。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附件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附件一)。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就其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附件一)。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附件一)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具体格式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五)。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公司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公司要求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四)。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遵守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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