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格灵深瞳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22:52:53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5-035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
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
股份来源:公司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以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7.3147 万股的 2.548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7.3147 万股的2.432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5.4545%;预留 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7.3147 万股的 0.1158%,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5455%。同时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0.0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7.3147 万股的0.5406%。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同时,也为进一步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推进公司快速持续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以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7.3147 万股的 2.548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7.3147 万股的 2.432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5.4545%;预留 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7.3147 万股的 0.1158%,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5455%。同时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0.00 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7.3147 万股的 0.5406%。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 人,约占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员工总数的 3.00%,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相关权益授予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作废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股票占
获授的限制 获授股票占 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股票总 公告日公司
(万股) 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吴一洲 中国 总经理 125.00 18.94% 0.48%
张强 中国 副总经理 40.00 6.06% 0.15%
冯子勇 中国 副总经理、核 20.00 3.03% 0.08%
心技术人员
闫梓祯 中国 副总经理、核 20.00 3.03% 0.08%
获授股票占
获授的限制 获授股票占 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股票总 公告日公司
(万股) 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
例
心技术人员
吴梦 中国 财务总监、董 40.00 6.06% 0.15%
事会秘书
小计 245.00 37.12% 0.95%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385.00 58.33% 1.49%
(6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1 人) 630.00 95.45% 2.43%
预留部分 30.00 4.55% 0.12%
合计 660.00 100.00% 2.55%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父母、配偶、子女,也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 获授股票增 获授股票增
票增值权 值权占授予 值权占本激
姓名 国籍 职务 数量 股票增值权 励计划公告
(万份) 总数的比例 日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吴一洲 中国 总经理 80 57.14% 0.31%
张强 中国 副总经理 20 14.29% 0.08%
冯子勇 中国 副总经理、核 10 7.14% 0.04%
心技术人员
闫梓祯 中国 副总经理、核 10 7.14% 0.04%
心技术人员
吴梦 中国 财务总监、董 20 14.29% 0.08%
事会秘书
获授的股 获授股票增 获授股票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