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9: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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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
区星海街道金海二道 636 号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半数董事推举陈锡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7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6,84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931%,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5,49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756%。上述人员均
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6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50,100 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7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76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6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6.9002%;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1.4658%;弃权7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1.634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76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6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6.9002%;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1.4658%;弃权7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1.6340%。
3、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76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7%;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6.8076%;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1.4658%;弃权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1.7266%。
4、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76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6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6.9002%;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1.4658%;弃权7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1.634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74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反对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7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4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4.0148%;反对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4.3512%;弃权7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1.634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72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2%;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弃权 9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0.2654%;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4.4129%;弃权9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5.3217%。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7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反对 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 9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8.8921%;反对 3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5.7090%;弃权9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5.3989%。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75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5%;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 7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5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5.9435%;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 2.3453%;弃权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11.7112%。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梁嘉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