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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和美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9:14:5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孔祥熙、王琛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嘉和美康”、“发行人”“公司”)
证券代码 688246.SH
注册资本 137,585,598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院 28 号楼 1 层 1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院 28 号楼 1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夏军
实际控制人 夏军
联系人 李静
联系电话 1355240614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12 月 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2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
1、尽职推荐工作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
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
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审阅。
情况
(2)募集资金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每

项目 工作内容
情况 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四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的对账
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 行 人 本 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1,240,457,179.15 元,投资于“专科电子病历研发项目(急诊急救
情况 方向、妇幼专科方向)”、“综合电子病历升级改造项目”、“数据中
心升级改造项目”、“补充营运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回购股份。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046,515,544.09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
为 205,826,740.20 元(不含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金
额,包含已结算利息、理财收益,扣减手续费支出)。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
股东大会情况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
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出具对发行人 2021-2024 年各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共计 4 次。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此外,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
意见情况 使用、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8 次,未发表非同
意意见;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出具 6 次年
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情况。
公司股东存在未能及时履行承诺的情形,具体如下:公司股
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旋成长”)
于公司首发上市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741,423 股,占上市前公司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总股本 5.55%,占首发上市后公司总股本 4.16%。上述股份来源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凯旋成长在《嘉和美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
202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 月 5 日,凯旋成长在未预先

项目 工作内容
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1,878,77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36%,直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才就相关股份买卖情况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前期承诺。凯旋成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
定,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
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凯旋成长于2024年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
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保荐机构知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提示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
执行前期所出具的承诺。之后保荐机构持续督促嘉和美康及相关
当事人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避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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