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2 19:55:51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5-04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2 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 1 号印象展厅 3 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与主持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9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8,410,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8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3,183,3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21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0 人,代表股份 15,227,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26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0 人,代表股份 15,227,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2658%。
(3)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26,843,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40%;
反对 1,530,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2%;弃权36,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60,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101%;反对 1,530,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27%;弃权 36,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2%。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6,843,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40%;反对 1,530,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2%;弃权 36,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660,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101%;反对 1,530,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27%;弃权 36,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2%。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27,057,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076%;反对 1,316,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6%;弃权 36,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74,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41%;反对 1,316,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86%;弃权 36,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2%。
4、《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224,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5%;反对 141,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 44,8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41,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75%;反对 141,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81%;弃权 44,8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4%。
5、《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6,835,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04%;反对 1,530,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2%;弃权 44,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52,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56%;反对 1,530,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27%;弃权 44,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
6、《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6,848,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61%;反对 1,530,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2%;弃权 3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665,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409%;反对 1,530,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27%;弃权 3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4%。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128,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8%;反对 1,250,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4%;弃权 3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45,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24%;反对 1,250,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13%;弃权 3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4%。
8、《关于 2025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829,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9%;反对 1,548,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9%;弃权 32,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46,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181%;反对 1,548,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83%;弃权 32,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9、《关于 2025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774,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35%;反对 1,623,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0%;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90,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532%;反对 1,623,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48%;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