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朗磁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7 17:49:0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朗磁塑”、“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元证券根据《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 马辉、许先锋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 年 10 月 2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26 日
证券代码 603150
上市时间 2022 年 1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8,548.30 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北(民营科技经济园内)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北(民营科技经济园内)
法定代表人 万和国
联系人 张小梅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元证券作为万朗磁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7、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8、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3年度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3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增加“门封生产线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并将项目延期至2027年1月;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部分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并将项目延期至2026年1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该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2024年度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4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24年8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门封生产线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增加部分全资子公司及分公司,并根据各实施主体实际情况,升级门封及磁条生产线全部或部分设备,相应调整门封生产线投资结构,总投资金额调减至7,795.90万元;将“门封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中18,950.74万元用于“新建泰国门封生产线建设项目”及“收购国太阳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部分实施地点;“信息化建设项目”范围变更为覆盖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及未来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并将项目延期至2027年1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该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国元证券作为万朗磁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万朗磁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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