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光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07 17:45:1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不满足短期投资条件的投资,即不准备在一年或长于一年的经营周期之内转变为现金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审议权限和程序应按《公司章程》及《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将其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对外投资事项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投资项目在立项前,投资项目主管部门须牵头组织前期调研,并就项目的投资范围、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竞争情况、主要风险等做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立项条件成熟的,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总经理办公会应对项目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事项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认为可行的提交总经理批准或董事会审议;属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权限范围的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认为可行的形成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实施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 为控制证券投资的风险,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证券投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按流程进行操作。
(二)公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应以价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的绩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规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在重大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
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需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权限将该项目重新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
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
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
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l、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投资回收与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等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授权外,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报送和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对外投资的情
况。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