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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宇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16:18:3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438,59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705,976.96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2,505,761.61 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6,200,215.35 元。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信宇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信宇人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1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2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
终止协议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违法违规事
3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项。
并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4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易所报告。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5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以及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公司及其董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公司已建立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并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有效执行。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8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进行了核查,并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9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易所报告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易所报告的情况。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12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况,并督促其完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该等事项。
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保荐机构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对
16 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 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
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保荐代表人有 1 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17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经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保荐机构发现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未及时披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开立的现金管理账户。
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
户的公告》。
2、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为提升收益,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转入该现金管理账户。截至 2024 年 1 月,公司已及时将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中的自有资金全部转出。
3、由于募集资金理财专户银行系统的原因,银行于 2024 年 5 月错误划转了
一笔募集资金理财专户内的金额,经沟通,银行已于当日及时退回全部款项至公司募集账户,并出具了情况说明。
截至 2024 年 5 月,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1、市场竞争激烈,毛利率有所下滑
锂电行业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导致市场价格竞争加剧,公司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导致公司净利润有所下降。
2、回款效率较低,计提坏账增加
电池行业账期较长,导致应收账款占比较高,而下游行业不景气又使得客户回款困难,进而使得应收账款坏账计提金额同比大幅增加,这些情况可能对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公司财务风险上升。
3、存货余额较高,资产减值损失上升
存货余额较高,市场竞争激烈导致部分产品价格在下半年出现下降趋势,因此根据准则计提,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大幅上升,导致资产减值损失增加。

1、研发失败风险
在高端智能制造装备行业,公司正面临电池技术迭代加速与创新效率提升的双重压力。固态电池发展迅速,发展路线多元,而技术升级周期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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