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能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30 20:12: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后
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 2023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
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张钰源、朱仁慈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Sunoren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证券简称 芯能科技
证券代码 603105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利忠
成立日期 2008 年 7 月 9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 9 号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1 月 24 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46 号),芯能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8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 88,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750.00 万元(不含税)
后的募集资金为 87,25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汇
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均不含税)293.96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6,956.0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585 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在推荐芯能科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期间,招商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对芯能科技及其关联方进行尽职调查,统筹本次证券发行并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提交推
荐文件后,招商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芯能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芯能科技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芯能科技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芯能科技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芯能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芯能科技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芯能科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芯能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芯能科技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芯能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芯能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芯能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芯能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芯能科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芯能科技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芯能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芯能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芯能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芯能科技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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