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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9 22:27:03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有效监
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共同组成公司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的最高组织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
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汇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
客观、真实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做好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工作人员以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应当积极推进,调查核实后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措施:
发生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汇报后,公司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就重大舆情的应对做出决策和部署: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相关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
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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