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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溢光电: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许建笙)

公告时间:2025-04-29 22:12:26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4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许建笙:1987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毕业于香港大学建筑学院,房地产科,获得硕士学位,城市土地学院会员。2011年2月至2011年9月任EAS West,LP营销发展经理。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任加皇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副总监;2015年9月至今任中建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经理。2022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除了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本人在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3次、董事会会议11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各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4年度,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 立 董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 席
事姓名 股 东
大 会
情况
许建笙 应 参 加 现场出 以 通 讯 委托出 缺 席 是否连续 出 席
董 事 会 席次数 方 式 参 席次数 次数 两次未亲 股 东
次数 加 会 议 自出席会 大 会
次数 议 次数
11 3 8 0 0 否 3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席情况
2024年度,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未召开会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4年度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亲自出席会议3次。
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详细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主动地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沟通,着重关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大力促进加强公
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以及审计重点事项相关问题等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现场考察、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通过现场参加会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行使表决权。通过会谈、电话会议等形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联系,积极了解公司经营与治理情况。通过参加外部专业机构组织的公司治理及法律法规培训,提升自我专业素养,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谨慎把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发展方向及发展战略的选择起到良好的作用。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做出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了本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2024年度,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为公司全面了解自身形象、准确把握市场反馈以及科学合理地制定发展策略提供有力参考依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度,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议案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另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和员工持股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两个议案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经营管理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部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该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吴克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裁(即财务负责人),本人认为吴克强先生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公司财务总裁(即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聘任任新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裁(即财务负责人),本人认为任新航先生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4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于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审核,本人认为各位候选人的履历及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本次董事会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顺利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因公司基于战略发展需要而调整工作分工安排,2024年9月,吴克强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裁(即财务负责人)职务,秦莘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裁(即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任新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裁(即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经审核,本人认为任新航先生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年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动,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薪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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