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核建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1:55:1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
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 上市公司名称 公司
“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中国核建”
或“公司”)
保荐代表人 陈聪、魏鹏 上市公司代码 60161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2]2967号《关于核准中国核工业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核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371,639,466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
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08,566,395.50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合计11,392,822.5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497,173,572.91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2]第ZG12562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从公司治理、公司制度、内部控制、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中国核建进行了持续
督导。2024年度,国泰海通对中国核建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
划。 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 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2 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 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
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 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说明原因。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3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
4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等事项。
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5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
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7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
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或重大遗漏。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10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露审阅的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11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露审阅的情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12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 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 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14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
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
15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未出现该等事项。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
16 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 荐机构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对上市公
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四)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17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事项。
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
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
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
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
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
18 度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