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国泰海通关于司太立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9 20:42:3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戴嘉鑫、何欢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作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对司太立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已根据司太立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已与司太立签订保荐协议,相关协议已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务。
所备案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司太立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存在需要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司太立
5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的情况。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通过现场检查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和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司太立及其董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公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
7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对司太立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8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公司的部分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进行了事前审阅。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对公司的部分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事后审阅。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12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
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司太立及控股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13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情况。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司太立未发生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该等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司太立未发生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该等情况。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工作质量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司太立未发生
17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 该等情况。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
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
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
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
18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
承诺事项 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戴嘉鑫 何 欢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