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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埃夫特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硕

公告时间:2025-04-29 19:03:38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 年度,本人(王硕)作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 2024 年度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新增及调整的议案》,同意新增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将原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拆分为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对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人员进行相应新增及调整。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及其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冯辕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
杜颖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马占春 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本人(王硕)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
(二)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硕,男,1973 年出生。现任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多模态人工智
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研究员,智能机器人系统研究部负责人。曾任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总体组专家,现任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信部科技伦理专家委员,ISO 国际标准组
织 TC299 机器人标委会专家,科技创新 2030 重大项目首席。2001 年在中国科学
院自动化研究所获得博士学位并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从事智能机器人、灵巧操作控制、仿生水下机器人等研究与开发。主持科技创新 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自然基金重点项目、863 计划、中科院国际合作等 20 余项。
发表 SCI 论文 65 篇,出版专著 3 本,教材 1 本,授权发明专利 47 项、软著 12
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 2 项,参与国际标准 2 项。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1 项、
北京市一等奖 1 项,中国自动化学会一等奖 2 项,省部级二等奖 4 项,中科院
优秀导师奖,2023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本人在任期内均按规定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任职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董 大会情况
事姓名 是否连续
应出席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两次未亲
次数 席次数 方式出 席次数 次数 自出席会 出席次数
席次数 议
王硕 12 12 10 0 0 否 4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履职,积极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3次,实际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3次,均亲自出席会议,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原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拆分为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职务调整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自本次调整后至报告期末,提名委员会未召开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工作人员等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补充了解信息等。在深入了解议案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专业意见,不存在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以及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
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4年度,本人曾专程前往芜湖公司总部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沟通,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公司还为本人报名了独立董事培训和学习,通过线上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涉及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保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2024年任职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对2023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为15,00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2月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芜湖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设立合资公司启智(芜湖)机器人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关联方股东变更出资方的议案》,同意由科创基金受让芜湖风投所持启智科技49%的股权(对应人民币2,940万元出资额);公司放弃上述芜湖风投转让启智科技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WFC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GME提供147万欧元(约1,17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借款。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控股孙公司购买知识产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1,100万元人民币;同意控股孙公司以自有资金488.85万元的价格向关联方收购其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监事对于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14日、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修订稿)、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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