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股份:红豆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8:33:33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25-025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7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8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废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变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
更设立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 变更设立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复[1998]99 号)批准,由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 (苏政复[1998]99 号)批准,由原锡山市红豆实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 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04045688Q。 91320200704045688Q。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事
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
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红豆集团有限公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红豆集团有限公
司、无锡市红仕女装厂、无锡市雏鹰服装厂、无锡 司、无锡市红仕女装厂、无锡市雏鹰服装厂、无市锡山兴达制衣厂、无锡市东方相思服装厂和自然 锡市锡山兴达制衣厂、无锡市东方相思服装厂和人周海江先生。上述发起人在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 自然人周海江先生。上述发起人在原锡山市红豆
限公司于 1998 年 9 月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时,以拥 实业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9 月整体变更设立公司
有的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出资 时,以拥有的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净资产12,952.3 万股。其中,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折股出资 12,952.3 万股。其中,红豆集团有限公
12,615.5402 万股;无锡市红仕女装厂认购 64.7615 司认购 12,615.5402 万股;无锡市红仕女装厂认
万股;无锡市雏鹰服装厂认购 64.7615 万股;无锡 购 64.7615 万股;无锡市雏鹰服装厂认购 64.7615
市锡山兴达制衣厂认购 64.7615 万股;无锡市东方 万股;无锡市锡山兴达制衣厂认购 64.7615 万股;
相思服装厂认购 129.523 万股;自然人周海江认购 无锡市东方相思服装厂认购 129.523 万股;自然
12.9523 万股。 人周海江认购 12.9523 万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 12,952.3 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29,137.1852 万股。 229,137.185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全部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