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合泰: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双霞)
公告时间:2025-04-29 02:27:08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李双霞,作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在 2024 年度,本人及时关注公司的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双霞女士,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律师资格。历任 Adveq(现 SchrodersCapital)中国投资业务负责人及全球直投团队成员、ADM 资本北京办公室负责人、东方资产下属金邦信资产副总经理,主导或参与了多项投资,代表案例包括韩束、英利、保利协鑫等。现任北京融和明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报告期内,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在任职后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
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同时,本人
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未曾提出异议,并对参与表决的所有议案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以通讯方式 是否连续两
姓名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 现场出席董参加董事会委托出席董缺席董事会次未亲自参出席股东大
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加董事会会 会次数
议
李双霞 9 1 8 0 0 否 3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2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和 7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作为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专门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
自出席了所有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同时,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以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微信等保持联系,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2024 年度,本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线上及现场会议、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累计现场工作时间满15 天。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五)其他
本人与重组投资人骋风而来通过电话会议进行沟通,了解其参与重组的背景以及其可能为上市公司创造的潜在价值。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与公司 5%以上持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23 日,经公司出资人组
会议暨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本人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核通过,同意聘任李寅彦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本人认为此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相关程序依法合规,李寅彦女士拥有多年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专业知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因自查发现以前年度存在会计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更准确的反映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如实反映相关会计科目列报、准确反映各期间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追溯重述了相应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上述差错更正对现金流量表无影响。
本人就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在公司 2023 年报披露前,本人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报审计意见类型进行了充分沟通,重点关注了公司会计差错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签字会计师表示出具保留意见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尚未进入重整阶段,对未来能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裁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同意聘任何海宁为公司常务副总裁。本人认为何海宁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2024 年 5 月 20 日,经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对前述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感谢公司相关人员对本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