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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公告时间:2025-04-29 00:57:44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在未来三年对新老股东的分红回报,特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进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应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施科学合理的股东回报,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配政策。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
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与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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