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00:20:59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5-078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 吉 0581 民初 1389
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 吉 0581 民初 1393 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
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57)
(一)案件一:关于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再担保”)与通化双龙、吉药控股、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追偿权纠纷。
被告: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 吉 0581 民初 1389 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1-1,所有权证号 S116214,面积 4156.67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G007007,面积 235.71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G006999,
面积 380.6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G006995,面积 200 ㎡;通化
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G007005,面积 2103.71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G006998,面积 280.8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7000,面积 49.4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使用权证号 2012-050314046,
面积 50871.61 ㎡。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G007006,面积 105.78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G007004,面积 2831.64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6997,面积 175.8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G006996,面积76.2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S116215,面积 9464.17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G007002,面积 1701.33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G007003,面积 329.88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 G007001,面积 498.75 ㎡。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以上保全财产金额为 45186800.00 元。
(二)案件二:关于东北再担保与吉药控股、通化双龙、江西双龙追偿权纠纷。
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吉0581民初1393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7006,面积105.78㎡;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7004,面积2831.64㎡;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6997,面积175.8㎡;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6996,面积76.2㎡;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S116215,面积9464.17㎡;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7002,面积1701.33㎡;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7003,面积329.88㎡;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7001,面积498.75㎡;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使用权证号2012-050314046,面积50871.61㎡。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1-1,所有权证号S116214,面积4156.67㎡;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7007,面积 235.71㎡;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6999,面积380.6㎡;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O06995,面积200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7005,面积2103.71㎡;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6998,面积280.8㎡;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所有权证号G007000,面积49.4㎡。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以上保全财产金额为23663900.00元。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结束,已流拍。公
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2、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
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3、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上述判决生效后,兴业银行向长春中院申请执行,长春中院立执行案号(2021)
吉01执647号。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吉01执64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
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公司与
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
的书面函件。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
01执异 679号文件。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吉 01 执 647 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2021)吉 01 执 647 号文件。
4、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
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
执行的书面函件。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七、《执
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 05 执恢
93 号。
5、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民
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
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6、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
初 682 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82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
司收到华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7、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 民初 12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
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与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吉林省梅河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全部清偿。
9、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