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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神科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4-28 23:09:42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6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战略委员会调整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修改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以及指导并监督公司 ESG 工作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持续监督与协调 ESG 工作的规划、推进与落实,确保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和风险管理过程融入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需有至
少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
的任期相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
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审议,包
括制定 ESG 管理方针和策略、ESG 发展目标、统筹 ESG 工作安排、
识别和评估 ESG 风险与机遇等;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
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
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长、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三名以上(含三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
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
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发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室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
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
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经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
(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
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
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
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
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
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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