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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中国软件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报字(2025)第010416号

公告时间:2025-04-28 22:17:28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目 录
一、专项审核意见
二、附报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三、审计报告附件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报字(2025)第 010416 号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软件”)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中国软件公司按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规定编制的《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中国软件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中国软件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国软件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审核意见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5 年 4 月 28 日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本年度 具体扣除情 上年度 具体扣除
项目
(万元) 况 (万元) 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519,800.49 672,327.02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3,284.64 3,472.66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0.63% 0.52%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 房租及物 房 租 及
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284.64 业仓储收 3,472.66 物 业 仓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
入 储收入
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
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
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
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
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
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
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3,284.64 3,472.66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
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
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
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
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无效
引用
其他
用,
告使
供报
件仅
本附

 无 效
 引 用
其 他
 用,
 告 使
 供 报
 件 仅
本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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