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益昌: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施伟力)
公告时间:2025-04-28 20:21:38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施伟力)
本人作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施伟力先生:1954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曾任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株洲众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问,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问,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标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6 月至今,在公司任独立董事;
社会任职:曾任中国照明学会第六届、第七届半导体照明技术与应用专业委员会顾问,深圳市照明与显示工程行业协会会长,株洲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技术研究所专家委员会主任;现任深圳市照明与显示工程行业协会特别顾问。
报告期内在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报告期内,独立董事 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
独 立 董 况
事姓名 应出席 亲 自 出 委 托 出 缺 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应出席 亲 自 出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次数 席次数
施伟力 6 6 0 0 否 2 2
在上述会议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充分利用自身专业 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5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会 议,以上6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会议,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效率。我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 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 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 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注册会计师 进行沟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
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8月28日、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5月20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和胜任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较好的完成各项审计相关服务,相关人员均能够恪尽职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2024年5月20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
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2025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及职责。同时,本人也将积极接受监督和建议,加强行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2024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施伟力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