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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帆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8 20:12:3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正帆科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一直以来均有开展国际业务,美元是公司的主要结算币种之一。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减少外汇汇率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为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以匹配公司的国际业务,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对冲国际业务中的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
(二)交易金额
公司办理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预计额度为 500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货币,授权期间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期限内任一时点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超过上述额度。
(三)资金来源
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
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将按照衍生品套保原则和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原则,根据合同需要灵活选择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结构相对透明、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市场有公开参考价格、不超过 12 个月的外汇衍生工具,不从事复杂嵌套、与不可控因素挂钩的外汇衍生工具交易。交易对手为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国内和国际性金融机构。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仅限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外币货币。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定期、择期)、外汇结构性远期、外汇结构性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组合。
(五)交易期限
本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期间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二、交易风险分析与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业务变动等原因需提前平仓或展期衍生金融产品,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需向银行支付差价的风险。
4、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6、操作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操作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衍生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而造成一定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交易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获取无风险收益、提高股东回报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策略。
3、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4、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5、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会计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为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总额不超过 500 万美元(含)或等
值人民币(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公司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是为了减少外汇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正帆科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正帆科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同意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
综上,保荐人对正帆科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一鸣 谭同举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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