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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股份:兴业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9:35:00

证券代码:603928 证券简称: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
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章程。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第九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规定,五条规定,由原苏州市兴业铸造材料 由原苏州市兴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铸材”)原 下简称“兴业铸材”)原登记在册的全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 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人,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兴业铸材整体 方式由兴业铸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江 有限公司。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02517479347。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发、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生产、销售:功能新材料(铸造用造型 围是:研发、生产、销售:功能新材制芯材料、熔炼补缩材料、清整材 料(铸造用造型制芯材料、熔炼补缩材料、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技术的设 料、清整材料、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
计、 咨询、投资与服务;生产、销 技术的设计、咨询、投资与服务;生
售:金属制品、机械产品;自营和代 产、销售:金属制品、机械产品;自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和技术除外)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励; 权激励;
... ...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一) 要约方式;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二)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 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 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制性规定。
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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