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智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8:51:48
证券代码:301361 证券简称:众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3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
理制度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门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等事宜。
1.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产生及变更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以及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无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股份 第二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值。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336,0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6,33
股,均为普通股。 6,00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除外。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供任何资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