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国金证券关于绿能慧充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8 18:35:4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8 号)的核准,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慧充”“公司”)非公开发
行 153,5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担任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4 年
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本督导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绿能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慧 充 具 体 情 况制 定 了 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绿能慧充签订保荐协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所备案
与绿能慧充保持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
3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事项专门进行了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并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须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按 有 关 规 定 公开 发 表 声明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充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反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相关当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充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员 不 存 在 违 反 相 关 法律法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
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绿能慧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充 已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绿能慧充已建立健全内控制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度,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法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绿能慧充已建立健全了信息 9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披露制度,详见“二、上市公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露审阅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露审阅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充未12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发生该等情况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充及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控股股东未发生应向上海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未履行
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充未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发生该等情况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
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15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充未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 大 遗 漏 等 发生该等情况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或 其 他 不 当 情 形 ;(三)上市公司
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
16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
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充未
17 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发生该等情况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
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已建立与发行人
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募
承诺事项 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跟踪
和督促,并 出具了 2024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绿能慧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绿能慧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