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6:59:49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4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
67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 年 3 月 14 日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
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
7、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 6 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 9 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股票价格事项
1、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期间,公司实施了一次权益分派(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2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为: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结果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5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 504,968,262 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7,773,254.41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1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
因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派只涉及派息,故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期间,公司拟实施一次权益分派(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为: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77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 504,968,262 股,以此计算本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8,882,556.17 元(含税),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派只涉及派息,故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情况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派息)后,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权益分派情况以及前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计算如下:
(1)如上述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获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或未在本
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之日前实施完成,则本次回购价格如下: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 4.535 元/股(4.59-0.055=4.535元/股),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将预计为 471,612.79(不含利息)元。
(2)如上述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并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之日前实施完成,本次回购价格将作如下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 4.458 元/股(4.59-0.055-0.077=4.458 元/股),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将预计为 463,605.252(不含利息)元。
此外,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完成了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事项,拟实施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调整回购价格。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
2025 年 6 月 1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5]第 135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