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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8 16:59:4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35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东方钽业、公司 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2 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年激励计划
《 激 励 计 划 ( 草 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本次调整 指 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公司为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公司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 指 51,6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回购注销 2 名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
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公司 52,394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35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钽业 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2022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东方钽业的股票,与东方钽业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4.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2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2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东方钽业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东方钽业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购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购和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就《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3.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3 年 3 月,公司披露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资考分【2023】67 号”《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5.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公告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对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
意见。
8.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9.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 8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对预留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8月25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对
公司以 4.59 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回购注销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 20.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以 4.59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3.08万股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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