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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朗姿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0:05:54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5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4 人,代表股份 245,854,6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6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241,448,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2人,代表股份 4,406,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2 人,代表股份 4,406,46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2 人,代表股份 4,406,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9%。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721,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721,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朱友干先生和陈丽京女士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3、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721,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
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718,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5%;
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755,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8%;
反对 7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弃权 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07,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56%;反对 7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9%;弃权 2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5%。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津贴)情况及 2025 年度
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619,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4%;
反对 1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1,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47%;反对 1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5%;弃权 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9%。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津贴)情况及 2025 年度
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617,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
反对 1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弃权 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9,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83%;反对 1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63%;弃权 7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54%。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716,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9%;
反对 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8,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05%;反对 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6%;弃权 6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59%。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4,028,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4%;
反对 1,7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1%;弃权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0,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677%;反对 1,7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7847%;弃权 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76%。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186,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4%;
反对 5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7%;弃权 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8,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50%;反对 5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59%;弃权 6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9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雷娜、李思宇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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