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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25 19:21:58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持续优化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研究论证,制定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基于公司自身经营模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以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股利分配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当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4、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6、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
7、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8、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9、充分考虑货币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以股票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股票分配方式可与现金分配方式同时进行。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本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本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修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未尽事宜
本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划制定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上市公司分红条款进行修改且与本规划不尽相同的,公司分红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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