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合同管理办法》(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4 22:11:09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 3
第三章 合同审查与签订 ...... 4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9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 10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 10
第七章 合同的归档 ...... 11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 12
第九章 附 则 ......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降低或避免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所属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备忘录、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及具有法律意义的其它以合同形式存在的书面文件。
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合同,除小额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或非正式书面协议,禁止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建立统一授权、两级管理、归口把关、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监管等工作。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和会签部门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司、公司各所属单位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合同承办部门、财务管理部、法务部、法律顾问、综合管理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公司相关部门、所属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司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指定本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合同的谈判及合同文本的起草;
(三)办理合同签订审批;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包括付款审批及发票催收、应收款跟踪及催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按时按要求向法务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六)协助处理涉及本部门承办合同的争议或纠纷;
(七)负责本部门合同档案的管理;
(八)负责指定合同承办人。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三)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四)审查合同的资金结算、款项支付方式的合法性;
(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六)对合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第九条 法务部作为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二)根据本办法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公司合同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对公司所属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检查;
(四)负责公司合同的法律审查,审核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备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参与公司所属单位重大合同的审核;
(五)管理、推行和使用合同的统一或规范文本;
(六)监督、检查公司、公司所属单位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公司合同的审签程序,按印章管理相关制度加盖印章。
(二)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所有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台账、分类归档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审查与签订
第十一条 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并将下述提及的有关证照文件附于《合同审签申报表》后,一并提交审核。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合同承办人签字。
(一)合同主体是单位的,应具有经当年度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权利能力文件,原则上不允许同对方当事人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如确需同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原则上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载明授权事项、授权期限并加盖总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
合同主体是个人的,应具有真实的身份证明,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
符;
(二)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严重违约事实、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六)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七)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当事人,不应与其签订重大合同;必须签订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法人经营实体或自然人,保证人为独立法人经营实体的,应对保证人适用前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对外订立合同,有国家强制要求使用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的,应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公司有各类合同范本的,原则上要使用或参照公司各类合同范本。
常用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作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审核后,在公司范围内推广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除常用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制作的,向公司法务
部申请制作。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应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的合同草案附《合同审签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送财务管理部、法务部、综合管理部按顺序审查会签。如需要,应在送财务管理部之前,送其他相关部门审查。
《合同审签申报表》是合同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审核确认的依据。负责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应在《合同审签申报表》上签注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未签意见或所签意见含糊不清的由承办人退回重签。未经财务管理部、法务部审查的合同,不得先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其他代理人签署。否则,财务管理部有权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公司所属单位对各类合同实行三项制度审查,包括:专业技术审查、经济审查和法律审查:
(一)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专业技术审查的主体,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合同项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合同项目的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标准、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审查;
(二)财务管理部是合同经济审查的主体,负责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合同标的是否列入公司预算,合同价款是否合理,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三)法务部是合同法律审查的主体,负责对一般合同的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完备性进行审查。重要、重大合同需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合同审签申报表》上予以书面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
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合同承办人,《合同审签申报表》或其附件应保留审核意见和过程的记录。
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各审核部门审核结束后,应将《合同审签申报表》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审核签署。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对违反本办法送审的合同,应当拒绝审批,并责成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在《合同审签申报表》上“公司领导意见”栏上出具意见。决定签约时,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第十九条 公司总裁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下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签订有关合同;公司所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公司所属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须按公司相关文件或授权,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订。签约人必须对公司和本单位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许可范围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超越授权范围或超过代理期限签订合同,追究签约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签订下列合同,需上报公司审批:
(一)属于日常经营业务合同且预计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
(二)属于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合同且预计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
(三)对外投资、合作、联营协议;对外提供担保合同;
(四)以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外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函等;
(五)公司有关制度、文件规定须报公司审批的。
以上合同涉及招标的,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将相关招标文件上报公司进行审核。
以上合同,公司所属单位不得将合同金额分拆或以日常经营业务合同替代非日常经营业务合同等任何形式规避将相关合同上报公司审批。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签署以上合同,应于签署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向法务部报备。
对于日常经营业务合同,设立了法务部,并聘请了专职法务人员和专业法律顾问、建立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的所属单位,可以向公司申请免于按本条规定上报公司进行审批,但仍应向公司法务部报备。
第二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无合同专用章或必要时使用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专人负责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使用合同专用章应办理登记批准程序。违反规定使用或借用造成的后果,由合同专用章保管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必须按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范围签订合同,超越委托范围的无效。合同专用章不准携带外出,不准加盖空白合同书。必须携带的经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总裁批示授权后开具借据,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回公司后应立即向综合管理部办理合同专用章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使用时,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合同登记台账。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审核合同经有合同签署权的领导签署后,方可在合同上加盖合同印章,合同承办人在合同台账上签字,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由合同承办人将合同正本交综合管理部进行归档管理,合同复印件交财务管理部用于合同结算,
合同副本留存承办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给审核和批准人阅读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非经公司许可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