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4 21:57:55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从事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作为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证券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四条 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长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和监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公司内审部门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证券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监控证券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八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
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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