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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股份: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4 21:03:51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各类舆情事件中的应对效率,构建高效、灵敏的应急响应体系,确保公司能够迅速、妥善地处理舆情事件对公司品牌形象、市场声誉及日常运营造成的潜在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各类媒体(含报刊、电视、网络等)对公司的负面报道或评论。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投资者决策,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并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公司信息事件。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较大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对、注重实效”的处理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策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程序。
(二)评估舆情对公司的潜在影响,制定应对方案。
(三)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和媒体沟通工作。
(四)负责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
(五)处理舆情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条 关于资本市场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门主要负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众号、网络媒体、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各子公司、事业部以及业务部门、职能部门指定舆情信息联络员,负责监控相关媒体发布的与本公司有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关于资本市场的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积极响应,快速行动。公司应做好常态化的舆情管理工作,积极响应
各类舆情信息,快速行动,评估并制定舆情信息处理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媒体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回应,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确定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工作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二)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和媒体的沟通,做好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及时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四)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五)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违反保密义务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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