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高科: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4-23 21:48:45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2025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3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8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9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3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7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7
第一节 通 知 ...... 47
第二节 公 告 ...... 48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一章 附则 ......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宜兴市鲸塘经济发展总公司、宜兴市鲸塘农机管理服务站、宜兴市石油化工厂工会、许汉祥、吴法君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0142898709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300,000 股,于 2016年 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Zhongsheng Gaoke Environment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腾飞路 20 号
邮政编码:2142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753,3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优化资源配置,转换企业机制,推动企业发展,
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发起设立。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检验检测服务;测绘服务;建设工程勘察;室内环境检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
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股本总额为 1,612.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00 元。各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为:
序号 股东 认购股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万元)
1 宜兴市鲸塘经济发展总公司 917.00 净资产 56.89% 1998.12.11
2 宜兴市鲸塘农机管理服务站 382.00 货币 23.70% 1998.12.11
3 宜兴市石油化工厂工会 228.00 货币 14.14% 1998.12.11
4 许汉祥 80.00 货币 4.96% 1998.12.11
5 吴法君 5.00 货币 0.31% 1998.12.11
合计 1612.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24,753,3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并披露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