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火箭: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4-23 20:03:49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规定,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规定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陕西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或暂缓按本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应当披露的报告和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依据下列时间执行:
(一)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公告;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资产支持证券转让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事项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立即予以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十四)未达到前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