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港: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3 19:06:19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 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
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协同公司各 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
律进行科学管理,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实时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分管,董事会秘书处作为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及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监督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
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市值管理具体负责人,应当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作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
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市值管理策略或实施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时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公司治理。在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公司高质量发展,深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成效持续提升。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引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并购重组。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聚焦深耕主责主业、促进产业升级、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在尊重规则的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济规律、尊重创新规律,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三)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核心团队成员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现金分红。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六)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七)股份回购。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适时并依法合规的运用股份回购工具,优化资本结构,积极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如公司处于长期破净情形,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应当包括目标、期限及具体措施。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完善。
长期破净情形期间,如公司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长期破净情形,是指当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情形。
第六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
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