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3 18:48:5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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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2号楼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01人,代表股份284,967,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012%。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467,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46%;反对363,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74%;
法律意见书
弃权136,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0%。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464,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37%;反对363,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74%;弃权139,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9%。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46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33%;反对363,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74%;弃权140,4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93%。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428,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08%;反对431,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4%;弃权107,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8%。
5.《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496,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47%;反对359,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60%;弃权111,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3%。
6.《关于2024年董事长薪酬方案及兑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399,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09%;反对457,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05%;弃权109,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6%。
7.《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84,525,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50%;反对36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74%;弃权7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6%。
8《. 关于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同意7,967,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8380%;反对1,016,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2077%;弃权86,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543%。
9《. 关于预计2025年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同意7,973,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8986%;反对1,011,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1559%;弃权85,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455%。
10.《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同意8,604,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8515%;反对38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1942%;弃权86,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543%。
11.《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524,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47%;反对361,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70%;
法律意见书
弃权80,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3%。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请参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