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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光电: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2 20:50:05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
“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作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 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四条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 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的,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该信息。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
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 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 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股 票的停牌与复牌。
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应当 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
理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 重大信息的内部传递应遵守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
保密措施:
(一) 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 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
容予以屏蔽;
(三) 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避免在早期阶
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 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
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时间,原则上
应于发生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及时报告。但该事件处于市场调研的初期阶段, 且需要采取限制知情人范围的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确认该事件基本具备可行性 的情况后予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
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 并获得其认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其它 临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前款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在重大信息未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上述主体应当在该事件 发生当日书面通知公司。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及报告流程依据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 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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