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崧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19:27:48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小崧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彭国宇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5、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二)
6、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 21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二)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2 人,代表股份数量 55,128,08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326%,前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部分股东
已放弃表决权股份数 50,817,030 股。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2 人,代表股份数量 47,766,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77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数量 7,361,74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52%。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94 人,代表股份数量 7,320,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98%。
3、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5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师现场进行见证。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 1.00: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48,4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323%;反对 8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8%;弃权 15,995,8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50,8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27%;反对 8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34%;弃权 85,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740%。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48,4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323%;反对 8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8%;弃权 15,995,8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50,8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27%;反对 8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34%;弃权 85,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740%。
本提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孙金云先生、宋晓刚先生、朱文岳先生在股东大会上分别就2024 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
提案 3.00: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48,4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323%;反对 8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8%;弃权 15,995,8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50,8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27%;反对 8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34%;弃权 85,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740%。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0: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41,3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01%;反对 90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40%;弃权 85,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33,7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208%;反对 90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3053%;弃权 85,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1.1740%。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5.00: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40,9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94%;反对 90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47%;弃权 85,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33,3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153%;反对 90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3107%;弃权 85,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740%。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6.00: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13,9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98%;反对 95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5%;弃权 3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28,3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470%;反对 95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3.1085%;弃权 3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4445%。
本提案获得通过,其中关联股东姜旭为公司副董事长、孟繁熙为公司董事及常务副总经理,在本提案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 621,975 股。
提案 7.00:审议《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40,4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1%;反对 13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9%;弃权 3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50,2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45%;反对 13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8810%;弃权 3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4445%。
本提案获得通过,其中关联股东钟伟源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在本提案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 17,400 股。
提案 8.00:审议《关于子公司对外出租厂房、宿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011,4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4%;反对 8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6%;弃权 3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3,8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67%;反对 8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88%;弃权 3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4445%。
本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方啸中律师、吴芷茵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