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锂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4-21 17:59:46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年4月)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改对照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蔚蓝锂芯集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蔚蓝锂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 资批[2007]490 号文件《商务部关于
资批[2007]490 号文件《商务部关于 同意张家港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 同意张家港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 司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司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批准,以原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整 复》批准,以原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 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43109453W。
为:91320500743109453W。
第七条 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国境内设立的永久性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均按
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和对公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1 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按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有关规定进行托管和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115,204.6537 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 数为 115,204.6537 万股,公司股本结
普通股 115,204.6537 万股,其他种类 构为:普通股 115,204.6537 万股,其
股零股。 他类别股零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