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1 17:56:5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0 号文)文件批复,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99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4.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06,655,2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3,362,601.8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3,292,598.1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 030010 号验资报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
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红塔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 沈春晖
保荐代表人 楼雅青、丁雪松
联系电话 0871-63577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663
注册资本 13,995.00 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何洪臣
实际控制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孙鲁迁
联系电话 0537-728852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4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新风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承诺;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规范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红塔证券原已委派黄强先生、楼雅青女士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4 年 5 月,原保荐代表人黄强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
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红塔证券委派丁雪松先生接替黄强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为楼雅青女士和丁雪松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明细额
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明细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调整募投项目投
资明细额的相关事项。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2023 年 2 月 23 日,公
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的募投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原计划:本项目建设期
三年,项目总投资 7,512.34 万元。本项目拟自建研发测试基地,购置先进研发设备,搭建专业研发测试环境。同时,大力引进行业内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扩充研发团队规模,提升公司整体研发实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实施地点:由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变更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智城科创园 1 号楼(山东大学龙山校区正南门)。
2、实施方式:由自建研发测试基地变更为购置研发基地。
3、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明细额:
单位: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 内容 募投资金投入 项目 内容 募投资金投入
场地建造费 1,215.99 购置研发基地 3,700.00
场地装修费 898.77 装修及相关税费 898.77
建设 设备购置费 1,030.47 购置研 设备购置费 1,030.47
投资 发基地
研发费用 4,219.81
研发费用 1,883.10
预备费 147.30
合计 7,512.34 合计 7,512.34
(三)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变频器和 SVG 研发升级及扩产项目”、“轨道交通再生制动能量吸收逆变装置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储能 PCS 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有效,在上述投资期限内,该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有效,在上述投资期限内,该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有效,在上述投资期限内,该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五)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4 年 4 月,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 7,500 万元募集资金全
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资金运用情况良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
件、材料及相关信息,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本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根据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能够应本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