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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惠技术: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柏龄)

公告时间:2025-04-17 20:13:06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年,作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以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勤勉履职,积极审议各项议案,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审慎、客观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公司稳健、规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柏龄(独立董事,已离任):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4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1971年9月至1979年9月任上海新华塑料五金厂会计员;1983年8月至1997年7月任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会系主任;1994年1年至1997年7月任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审计处处长;1986年1月至1999年12月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部经理;1993年12月至1999年7月任上海华大会计师事务所所长;1997年8月至2000年12月任上海白猫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12年10月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融资部总经理、财务总监;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事;2022年4月至2024年9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2024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本人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专业作用。本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前,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4年度,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是否连续
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两次未亲
缺席次数 列席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

7 7 0 0 否 3
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法定时间向本人提供了会议资料,并介绍了相关情况。本人在认真阅读会议资料,熟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审查意见,为董事会决策尽职尽责。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重大事项等相关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报告期内,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
(二)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席情况
任职期内,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其中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3次。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已离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已离任),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已离任),积极召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并组织审议相关事项,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审议的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此外,本人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现场工作时间为13天。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对本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落实和纠正,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四)与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已离任),本人审阅了公司内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及半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积极与内审部门沟通,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履行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本人与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范围及关键审计事项等,针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并督促审计进度,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与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4年度任职期内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原则。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任职期内,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截至任职期间,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章
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职期内,公司未发生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内,本人因身体健康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提名并聘任周昌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就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相关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公司选举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任职期内,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2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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