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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电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19:20:21

证券代码:002300 证券简称:太阳电缆 公告编号:2025-033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与修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中的“临时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股东会”,以确保与《公司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现行的《公司章程》其他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在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15698958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1569895802。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 人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
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 102 号;邮政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 102 号;邮政编
编码:353000。 码:353000。
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延平新城太阳路
1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注:在第八条之后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以下各条的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目序号顺延)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内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 (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内审总监、总工程
秘书。 师、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2,233.37 万股,公
份总数为 13,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2,233.37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
13,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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