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17:35:32
股票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25-013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邵哲明、洪普、吴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邵哲明、洪普、吴昌仁:
经查,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之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事项一:2022 年,公司未充分识别并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发生的审议之外关联交易累计 1458.92 万元,也未在 2022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事项二:2023 年,公司未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发生的审议之外关联交易累计 1059.07 万元,公司在 2023 年年报中才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邵哲明作为两个事项时期的董事长及事项一时期的董事会秘书,洪普作为两个事项时期的总经理及事项一时期的财务总监、吴昌仁作为事项二时期的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邵哲明、洪普、吴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对信息披露
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并对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强化执行,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