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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市北高新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杨力-届满离任)

公告时间:2025-04-11 17:58:38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8日,本人作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秉持诚信、勤勉的原则,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5月8日,本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不再担任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现就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杨力,男,中国国籍,1974年出生,博士后。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共上海市委聘请法律专家,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监察与司法委员会特邀咨询专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徐汇区、虹口区、金山区、宝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市
场监管党委法律顾问。
(二)独立性自查情况说明
经过自查,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以下说明:
1.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含)以上或者在公司前五名的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附属企业任职,不存在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3.本人不曾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4.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出席了全部
6次董事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会议审议事项的情况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资料。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审阅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2024年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会议名称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董事会 6 6 0 0
股东大会 1 0 0 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2024年任职期间,提名委员会召开3次,审计委员会召开3次,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本人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出席了全部上述会议,未有缺席的情况发生,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和表决。
1.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出席了任期内全部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等事项。对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管的任职资格及履职能力进行了审查,并对所审议事项均表示同意。
2.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了任期内全部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23年内控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情况及管理层建议的汇报,审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日常关联交易、变更会计政策以及聘任财务总监等事项,对所审议事项均表示同意。
3.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了任期内全部战略委员会会议,研究公司经营目标与长期发展规划,审议了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对所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任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3次,本人出席了全部会议,对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且现场办公天数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意见。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审计室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多次沟通,就公司运营、内部控制、财务、业务状况以及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进行深入交流,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当面沟通,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履行职责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与董事、监事及高管深入沟通,了解经营布局、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累计现场工作时间5个工作日。本人通过电话、邮件、视频及现场等方式与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充分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并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积极有效地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提
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尊重独立董事工作的独立性。公司管理层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定期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向独立董事报告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同时,在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管理层就公司经营情况展开交流,共同探讨产业园区发展趋势,公司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事项。公司独立董事与管理层之间已经建立了科学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有利于独立董事进一步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并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须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对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系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是交易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承诺事项的情况,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仔细审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充分掌握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未聘任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进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卢醇先生、胡申先生、李炜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未发现聘任人员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卢醇先生、胡申先生、李炜勇先生均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并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提名担任职务的要求。卢醇
先生、胡申先生、李炜勇先生的提名、审议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卢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胡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李炜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发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和薪酬考核的相关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业绩预告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市北高新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2023年实际经营业绩情况与业绩预告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未发生业绩预告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了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任职期间,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三)利润分配及其他投资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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