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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力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公告时间:2025-03-31 22:06:03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专业资格要求,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
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除上述条件以外,独立董事还应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提名人及
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或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七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定最低要求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时,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任何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其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及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依法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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