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旭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8 18:49:56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 旭蓝 公告编号:2025-03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先
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5〕1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文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智、周永杰、郭春林、陈德伟: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李兆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一案已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旭集团、李兆廷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一)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9 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
分别为 43.76 亿元、96.01 亿元、128.33 亿元、141.49 亿元、68.66 亿元,分别占
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43.97%、47.99%、34.17%、27.77%、20.19%;虚
增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 15.48 亿元、34.15 亿元、47.31 亿元、
54.62 亿元,虚减 2019 年年度利润总额 21.55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
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 73.49%、121.81%、113.34%、145.28%、6.65%。
2015 年至 2018 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各期末分
别虚增货币资金 79.57 亿元、247.72 亿元、447.90 亿元、337.21 亿元,分别占当
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32.94%、48.49%、70.59%、43.63%。
东旭集团虚增或虚减收入、利润及货币资金,“18 东集 02”“18 东集 03”公司
债券发行文件引用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数据。东旭集团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所披露的“18东集02”“18东集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以及2015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根据东旭集团申请,2018 年 1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集
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2 号)。
2018 年 9 月 3 日、10 月 24 日,东旭集团分别发行“18 东旭 01”“18 东旭 02”公司
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 26 亿元、9 亿元。东旭集团在发行上述债券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另案查明,2015 年至 2019 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
虚增收入分别为 18.14 亿元、37.05 亿元、43.06 亿元、42.90 亿元、26.45 亿元,
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39.02%、48.54%、24.84%、15.21%、15.09%;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8.63 亿元、13.69 亿元、13.15 亿元、14.45 亿元、6.35 亿元,
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 52.94%、84.94%、57.66%、52.79%、49.65%。2015 年至 2022 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名义,向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 22.14 亿元、24.67 亿元、16.42
亿元、64.84 亿元、63.68 亿元、6.81 亿元、6.58 亿元、0.30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
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0.13%。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披露的 2015 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此外,东旭光电在 2017 年 10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上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 2015 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策划
东旭光电虚构业务、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指使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三、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另案查明,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东旭蓝天资金,2018 年至 2020 年
发生金额分别为 61.89 亿元、19.34 亿元、1.23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2.47%、14.30%、1.01%。2018 年至 2022 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
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 60.01 亿元、76.86 亿元、78.09 亿元、77.96 亿元、77.96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1.18%、56.85%、64.03%、67.31%、69.23%。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东旭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兆廷,时任董事郭轩,时任副总裁李泉年,时任副总裁、财务部部长谢国忠,时任副总裁、资金部部长王根敏,主导实施虚构业务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李青,时任董事李文廷、刘银庆,时任监事徐玲智、郭春林、陈德伟,时任副总裁吴红伟、周永杰,
未勤勉履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李兆廷作为东旭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东旭集团财务造假,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指使东旭集团欺诈发行债券,涉嫌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兆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参与、实施东旭光电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参与、实施东旭蓝天预付资金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当事人在东旭集团的任职期间、对案涉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的签字或保证等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90 万元罚款;对李青、吴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50万元罚款;对李文廷、刘银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徐玲智、周永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对郭春林、陈德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针对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17,500 万元罚款;对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文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
智、周永杰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郭春林、陈德伟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李兆廷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东旭集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处以 17,500 万元罚款。
二、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
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以37,824 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
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处以 450 万元罚款;对李泉年、谢国忠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1.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8,324 万元罚款;
2.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 58,854 万元罚款;
3.对郭轩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
4.对李泉年、谢国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450 万元罚款;
5.对李青、吴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80 万元罚款;
6.对李文廷、刘银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30 万元罚款;
7.对徐玲智、周永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80 万元罚款;
8.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9.对郭春林、陈德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5 万元罚款。
鉴于李兆廷、郭轩、李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