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鑫科材料2024年度离任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政
公告时间:2025-03-28 15:33:09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离任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独
立董事,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独立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诚
信与勤勉义务,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积极参
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
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行职
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离任独立董事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杨政,男,1954 年出生,本科学历,南京审计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
曾任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院长,西安欧亚学院副校长,曾担任华西村、神剑股
份、凯伦股份、康缘药业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现任美格智能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存
在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 大会情况
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董事会次数 (含通讯)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杨政 11 11 0 0 否 1
(二)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2024 年
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14 次会议,其中战略委员会 5 次,审计委员会
6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三)关注监管动态及提升履职水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培训的要求,在公司的协调组织下,先后参加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上市公司协会等单位组织的独立董事规范履职线上培训会,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等专题活动。通过学习最新监管理念,强化合规意识,有效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年报的编制过程中,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多次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保证了审计独立性和年报披露各阶段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及时完成。
(五)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对于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本人通过现场考察、电话沟通、定期索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本人进行检查监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保证了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认为:公司调整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实际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三)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利润实现情况和发展状况提出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认为:综合考虑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仍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查,本人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对外投资与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签订的《高速铜连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与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合作协议的签订旨在进一步提高公司在高性能铜缆市场的市场影响力,充分利用客户基础和市场资源,抓住市场机遇,更好地服务下游客户,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为股东提供更好的回报。本次交易行为在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且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利用外汇期货及衍生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相应的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内控机制以有效防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能够有效应对外汇波动给公司带来的外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本人对公司 2024 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督促公司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化运作、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本人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