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11-21 16:56: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81 号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 6 号;
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李忠,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樊春花,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国联水产 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国通)于 2024 年 9 月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国联水产资金的情形,日最高占用金额 780 万元。2024 年11 月,新余国通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至国联水产。
国联水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5.4 条的规定。
国联水产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滥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4.3.2 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二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4.3.1 条的规定。
国联水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 4.3.2
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二
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联水产财务总监樊春花,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的规定,
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忠,财务总监樊春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联水产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