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四)
公告时间:2025-11-17 17:33:56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5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轩新能源)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8.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166 、2024-168、2024-174、2025-024、2025-111、2025-123)。
2025 年 11 月 4 日,恒轩新能源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简称贵
阳银行福泉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金额为 1.50 亿元,授信期限为
2025 年 11 月 4 日至 2028 年 11 月 3 日。
近日,公司和恒轩新能源另一股东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指定方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共同与贵阳银行福泉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按股权比例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其中公司的保证份额为被担保债权的 60%,对应债权金额为 9,000.00 万元,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份额为被担保债权的 40%,对应债权金额为6,000.00 万元。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主合同中所有内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1.1. 根 据 乙 方 与 债 务 人 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ZHSX343120251103091《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称“主合
同”),乙方自 2025 年 11 月 4 日至 2028 年 11 月 3 日期间向债务人连续发放贷
款、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或其他原因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
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对债务人形成债权。甲方在该最高额内对乙方因发放贷款、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等原因形成的债权均提供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1.2.本合同即为对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合同,甲、乙双方无须就每笔债务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1.3.在本合同成立以前已经存在的乙方对债务人的以下债权,甲方同意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条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
币种:人民币;
金额(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0元)。本债权本金金额指乙方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保理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债权本金及承兑商业汇票、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所形成的债权总余额减去其中债务人方以对应保证金担保部分后的总余额(即风险敞口金额)。
2.2.甲方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及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依法应当加倍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以乙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3.甲方知晓并同意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1与2.2条之和,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金额将高于最高额债权本金金额。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2.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3.3.当前述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或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情形发生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含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设置担保的情形),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履行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被担保的债权及范围
保证范围:前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 (包括复利、罚息及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依法应当加倍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以乙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费用)等。
特别申明:甲方清楚地知道,前述本金系指本合同所述风险敞口金额,因此,债务人以保证金担保部分债务不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因此,债务人以保证金清偿对应债务不会使甲方担保范围有任何减少。
第五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止。
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五年止。
第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6.1.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由原告选择下述其中一个地址中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1、乙方住所地;2、甲方住所地;3、债务人住所地;4、债权受让人住所地(如有);5、合同签订地;6、合同履行地;7、乙方委托催收机构住所地。
6.2.若所选择法院支持线上诉讼,合同各方均可通过线上诉讼程序解决争议;若争议标的金额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的要求,则各方均有权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6.3.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仍须履行。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持有
7.1.如甲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本合同于甲方、乙方盖章且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按指印后生效。如甲方为自然人的,本合同于甲方签字或按指印,并由乙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可以以纸质版形式或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与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按份额向乙方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其中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份额为被担保债权的 60%、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份额为被担保债权的 40%,本条款与其他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第九条 陈述和保证
9.1.保证期间,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出资人变更、撤销、吊销、注销等行为,甲方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为上市公司,涉及出资人变更无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以公司公告为准。
9.2.保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余额始终不能超出其净资产的70%。
9.3.保证期间,债务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少或免除。
9.4.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甲方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9.5.甲方有义务监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提款、支付和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等,并将其获知的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9.6.甲方对债务人具有与乙方同等的监督责任,其不得以乙方未履行或未严格履行对主合同中债务人的监督事项或义务为由,主张减免担保责任。
9.7.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条款,乙方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均应向乙方每日按其担保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消除时止。
9.8.甲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外部批准和授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外部审批和备案、登记文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条 对保证人的监督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工商登记情况,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关联企业情况,并进行调查,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为此,甲方必须:
10.1.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若甲方为上市公司,则相应报表等经营资料在其公告后提供;
10.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工商登记情况,并为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调查提供便利;
10.3.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并为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税务登记调查提供便利;
10.4.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主要固定资产清单,并为乙方对甲方不动产的调查核实提供便利;
10.5.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关联企业名册及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或出资人名单。关联企业包括甲方的投资人或股东、甲方投资的企业、甲方持股25%以上股权的其他企业。
第十一条 履行保证责任
11.1.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立即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1.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等履行期限届满 (含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中的分期还款计划及其他事项),乙方未受清偿的;
11.1.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宣布部分或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或解除主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贷款的;
11.1.3.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的;
11.1.4.主合同债务人、甲方或主合同其他担保人发生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
11.1.5.主合同债务人、甲方或主合同其他担保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若担保人为自然人,则担保人发生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重大变化的情形);
11.1.6.甲方在任一银行开立的账户被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知晓后,乙方有权宣布最高债权额确定。甲方未及时通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1.7.如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展期、续贷、变更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借新还旧、利率变更等事项的,甲方均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无论是否另行书面确认,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1.1.8.债务人或甲方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第十二条 账户控制与账户扣划权
12.1.当发生甲方、债务人违约或乙方提前收回贷款情形时,乙方可对甲方在贵阳银行所属各机构开立的账户采取账户控制、资金监管等措施,控制、监管范围以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以乙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费用)、公告费、公证费、送达费、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调查费等为限。同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送达方式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