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环:中科三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0 18:16:30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四)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日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为准。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七)其它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回购股份;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股权激励;
10、破产。
(八)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九)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大社会责任相关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 1 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向证券部通报重大信息的联络人,各部门应对联络人提供的信息负责。当联络人由于任何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该部门应及时向证券部说明情况,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 1 名联络人。新的联络人未确定期间,由其所属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代行其职。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为重大信息通报联络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交流,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联络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证券部的要求及时报送定期报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联络人负责在每季度结束后按证券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及时向证券部报送重大信息相关资料;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通报的事项或发现内部违规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或报告;
(五)其它与信息报告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联络人应提供的重大信息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